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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私售基金非法吸收43人5000余万 华夏银行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科技金融在线 | 2023-06-09

导语
为了赚取佣金,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申某私售基金产品惹了祸,不仅将自己送进了监狱,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也被判向多位受害投资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为了赚取佣金,银行客户经理私售基金产品惹了祸,不仅导致自己锒铛入狱,银行也被受害投资者一一告上法庭,最后被法院判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客户经理“私售”非本行基金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多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将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下称: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和多位老年投资者的侵权责任纠纷公布于众。

追溯这些纠纷背后的起因,均是因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申某为了赚取佣金接“私活”而引起。

根据判决书,申某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担任个人客户经理期间,于2013年9月至2014年间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等地,私自向投资人销售“理财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产品并非华夏银行组织销售的。

既然不是华夏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那作为华夏银行客户经理的申某,为何却要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等场所私售这些理财产品呢?

判决书给出的答案是:只因为对方承诺给申某一定比例的佣金。

从判决书得知,这些“理财产品”其实是来自陈某实际控制的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产品。

申某供述,其对这些基金产品背后的基金公司、所投资的项目、基金公司是否具备销售基金的资格等有关情况并不了解,其是按照对方提供的产品募集说明书、履行担保函等资料向客户进行介绍和推销的。

对方承诺,给客户的回报率是9%-13%,给申某一定比例的佣金。

那么这些让申某私售的基金产品究竟是个什么情况?

据陈某供述,2013年8月,陈某和他人签订了北京一房改带危改项目的合作意向书,之后陈某便注册成立管理公司,以吸收有限合伙人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为这一房改项目募集资金。

申某便是为了赚取佣金而负责为陈某项目募集资金的人员之一。

购买基金时,客户通过刷POS机付款,而POS机则是陈某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付款资金也直接被打入陈某指定的账户中。

之后,陈某再负责向客户支付利息,以及向负责募集资金的人派发提成。

43人被非法吸收超5000万元

为了接“私活”赚佣金,申某究竟向多少人私售了连自己都不了解情况的基金产品呢?

判决书显示,申某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等地,共向43名投资者私售了这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金产品,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5000余万元。

申某被抓获归案后,只退赔了部分赃款。

2017年6月,法院经过审理,申某、陈某等人均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刑,其中申某获刑3年10个月,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申某退赔受害投资人经济损失。

彼时,为了退赔受害投资人的损失,申某名下的3辆小汽车被变卖。但即便如此,仍然没有堵住受害投资人的损失“窟窿”。

在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申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遭遇损失的投资人一一将申某的工作单位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他们损失。

就在日前,法院陆续公布了张某某、许某、魏某某、刘某某等多位受害投资人和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诉讼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值得一提的是,从上述四名受害投资者的年龄来看,他们都是40后、50后生人,如今都已是六七十岁的老人。

其中,张某某、许某、魏某某三人投资了100万元,最后实际损失本金均在87万元左右;刘某某投资了160万元,最后实际损失本金接近138万元。

银行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从张某某、许某、魏某某、刘某某四名受害投资人的判决书来看,他们均要求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赔偿其实际损失本金的30%,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等。

不过,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认为,其并非协议的一方,受害投资人签订的协议中也没有华夏银行的公章或工作人员的签名,华夏银行对受害投资人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华夏银行还主张,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管理措施的文件,尽到了充分管理职责。为此该行还向法院提供了包括申某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该行严禁私售行为、对申某进行培训等等的一系列文件进行证明。

不过,在这些纠纷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制度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在申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上述多名受害人均通过申某购买过华夏银行相关理财产品,后来申某为了赚取佣金“私售”非吸基金,法院认为其客户经理的身份和之前双方的交易服务关系,一定程度上为申某成功“私售”非吸基金提供了条件。

法院指出,作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申某的工作单位,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客观上没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申某的私售行为,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疏漏,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因此法院认定,申某私自销售非吸基金的违法行为和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两种行为相结合造成了张某某、许某、魏某某、刘某某等诸多受害投资人的损失。

最终,法院结合各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可向申某另行追偿。

不过,在上述各受害人案件的一审判决落地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均不服判,选择一一发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案件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一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判决一一裁定为终审判决。


关键词: 华夏银行 基金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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