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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银行行长“担保” 民间借贷遭遇非法集资骗局

科技金融在线 | 2023-12-05

导语
郭某钊等多人向河南许昌一公司出借上亿资金,时任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杨念忠承诺由光大银行作担保,没想到最后不仅利息没有,连本金也没了。法院认定,杨念忠等人涉嫌诈骗犯罪,担保合同对光大银行不发生约束力。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河南郭某钊起诉光大银行及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要求银行履行担保义务,赔偿其损失3000万本金损失以及480万利息,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郭某钊起诉光大银行背后,还牵涉一桩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原行长杨念忠与人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

受害当事人不仅仅是郭某钊,还牵涉多名投资人。

行长担保的“民间借贷”

2014年1月,郭某钊经一位朋友和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原行长杨念忠介绍,认识了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灿欣。陆灿欣向郭某钊借款3000万元用于瑞通公司还旧贷款、批新贷款的调贷资金(俗称过桥资金),杨念忠同时承诺由光大银行许昌分行作担保。

2014年1月7日,郭某钊和陆灿欣到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办公室分别作为贷方、借方签订《借款合同》,杨念忠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杨念忠行长也亲笔签字。

《借款合同》主要约定,郭某钊借给陆灿欣30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3分6,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陆灿欣应如约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自愿为借款人陆灿欣承担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担保责任,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当天,郭某钊将30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至陆灿欣在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借款到期后,陆灿欣未向郭某钊清偿贷款。郭某钊多次向陆灿欣、光大银行许昌分行主张其承担还款及保证责任,但陆灿欣未履行还款责任,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未履行保证责任。

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向陆灿欣出借资金,并且由杨念忠出面担保的并非郭某钊一例。

郭某民先后向陆灿欣(瑞通公司)出借资金5500万元,郭某曾向陆灿欣陆灿欣(瑞通公司)出借资金2000万元,王某岭曾向陆灿欣陆灿欣(瑞通公司)出借资金2000万元,郭某蒙曾向陆灿欣陆灿欣(瑞通公司)出借资金2000万元,樊某杰曾向陆灿欣(瑞通公司)出借500万元。

根据起诉书,这些借款当时都杨念忠个人以及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提供了担保。

原来是集资诈骗

但是,最终发现这是一桩影响范围广、涉及人数多的集资诈骗大案, 杨念忠和陆灿欣正是核心人物。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陆灿欣与杨念忠相互勾结,通过投资担保公司或银行业内人员等的宣传介绍,承诺提前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

同时,二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又利用杨念忠担任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的身份,在其行长办公室等处与客户签订相关的借据、担保函和委托代理存款协议,并以行长的身份签字、盖章,承诺许昌光大分行将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

但经鉴定,相关借据、保证函、委托代理存款协议加盖的是伪造的许昌光大分行印章。

法院由此认定,杨念忠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系其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该担保合同对光大银行许昌分行不发生约束力。因此,光大银行、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对于杨念忠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无过错,对涉案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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