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观察 > 正文

彻查包商银行背后的监管“硕鼠” 原内蒙古银监局局长、副局长三人被开除党籍

科技金融在线 | 2021-01-25

导语
1月25​日,纪委监委官网连发三条监管通告,直指原内蒙古银监局局长薛纪宁以及副局长宋建基、陈志涛三人。三人均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

125日,纪委监委官网连发三条监管通告,直指原内蒙古银监局局长薛纪宁以及副局长宋建基、陈志涛三人。三人均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其中,薛纪宁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陈志涛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宋建基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规审批被监管机构增资扩股,违规审批设立村镇银行。

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开除党籍处分。均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020年6月4日,薛纪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信息,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薛纪宁作出逮捕决定。

2020年12月15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宋建基(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宋建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正处级干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个人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14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局长陈志涛犯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志涛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副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调动、工作安排、设立分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2138余万元,其中1690万元系未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3人,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委员刘金明、贾奇珍此前先后被查。2020年11月,刘金明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刘金明17项受贿情节,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房产、金条、烟酒、瓷器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166.2902万元。

以下是通报原文: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被开除党籍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薛纪宁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放弃监守职责,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违背中央设立村镇银行政策初衷,违规审批,致使当地村镇银行发展偏离政策定位,出现严重风险;罔顾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带头违法乱纪,给原内蒙古银监局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销毁赃款赃物;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出入高端会所,违规收受贵重礼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谋利。违反组织纪律,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被监管机构信贷业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薛纪宁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办理、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薛纪宁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目无法纪,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背心离德,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弃守监管职责和风险底线,助推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严重风险,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带头严重违纪违法,所作所为带坏队伍、败坏风气,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家教不严、家风不正。薛纪宁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薛纪宁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薛纪宁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薛纪宁简历

薛纪宁,男,汉族,19552月出生,江苏如皋人,研究生学历。19737月参加工作,1974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37月至19799月,在江苏如皋县新民公社插队;

19799月至19838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学习;

19838月至19843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工作;

19843月至19858月,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作;

19858月至19929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司三处副处长;

19929月至1994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镇江分行副行长(挂职);

19941月至1997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19978月至1998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银行一处处长;

19988月至1999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处长;

199912月至200311月,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

200311月至20078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

20078月至20144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十一届政协委员);

20144月至2015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

20153月,退休。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被开除党籍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宋建基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伪造、销毁、转移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安排亲属购买被监管机构职工住宅获利,以指定价格将自有房产售予被监管机构获利,违规兼职取酬;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友在入职、调动、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违反工作纪律,滥用监管职权,违规签批各类监管事项,放弃监管职守,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规审批被监管机构增资扩股,违规审批设立村镇银行;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展期、利息减免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谋取利益并索要和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宋建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党性原则,理想信念崩塌,纪法意识淡漠,无视党中央关于金融监管的方针政策,弃守监管防线,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靠监管吃监管,靠机构吃机构,利用监管职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捆绑利益,甘当内鬼,长期对内蒙古自治区内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准入审批、贷款业务等大小通吃,收取巨额贿赂;忘却初心,玩物丧志,长年沉迷收藏古玩奇石不可自拔,大量收受钱款满足雅好挥霍;”“不分,与监管对象勾肩搭背”“猫鼠一家,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敛财;为亲朋好友谋利,随意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造成恶劣影响。宋建基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宋建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宋建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宋建基简历

宋建基,男,汉族,195611月生,山西定襄人,大学学历,19767月参加工作,1995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7月至200312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呼和浩特市分行、呼和浩特商业银行筹备办、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作;

200312月至2004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正处级干部;

200412月至20131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311月至2014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局级);

201412月至2017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71月退休;

20163月起兼任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副会长,20203月辞去该职务。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被开除党籍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陈志涛违反组织纪律,为亲友在金融机构入职、调动、提拔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购房、经办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取酬敛财;违反工作纪律,放弃监管职守,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监管工作;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推广银行业务、引荐监管干部、入股银行机构、协调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陈志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弃守监管职责,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陈志涛长期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为多名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安排高薪职位;热衷组织、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宴请,带坏风气;既想当官、又热衷发财,利用逢年过节、子女婚嫁之机,屡屡敛财破纪破法。陈志涛错误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从最初的小拿小贪发展至退休前大捞几笔。陈志涛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志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陈志涛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陈志涛简历

陈志涛,曾用名陈志韬,男,汉族,19532月出生,辽宁锦州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19716月参加工作,1979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8月至2002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哲盟分行、扎鲁特旗支行、通辽中心支行工作;

20021月至20037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监管专员、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员(副局级);

20037月至20039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039月至2004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200410月至2011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200410月至200512月兼纪委书记;

20113月至20136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36月退休。

彻查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背后的监管“硕鼠”

日前,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登《彻查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背后的监管“硕鼠”》一文,文中提到包商银行的“陨落”,究其根本在于不法金融集团的持续“掏空”,但监管腐败也是重要助推因素。

文章提到,2020年6月4日,专案组重拳出击,对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3人同时立案并留置。从薛纪宁退休5年被查、原内蒙古银监局班子近乎“一锅端”,到对监管干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凡涉案必查。即使问题只是价值几百元的羊肉票,也要找涉案人谈话。

在专案组调查中发现,原内蒙古银监局、包头银监分局对包商银行开展现场检查50多次,多次查出严重问题,却从未实施行政处罚,更未对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不仅现场检查从不处罚,而且准入监管避实就虚、蓄意拔高监管评级、信访举报核查敷衍了事,如此明目张胆的大肆“放水”,为包商银行的野蛮扩张大开方便之门。

针对包商银行的教训,内蒙古银保监局专门成立行政许可、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5个委员会,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成立以来,累计否决不符合准入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33项;处置109家机构的隐性不良贷款;清理“空壳”保险中介机构52家;取消8名高管任职资格、禁止7人从事银行业工作,依法限制9家机构39户违法违规股东权利,有力的防范化解了金融风险。


关键词: 薛纪宁 宋建基 陈志涛

推荐阅读

合作专区

Copyright©2017 jrkja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5055553号-5 众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