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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代表建议完善存款保险条例

科技金融在线 | 2024-03-04

导语
其中,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议,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此外,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付喜国也建议,明确存款保险监测预警机制。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风险早期识别和校正的作用。

他表示,《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简称存款保险机构)通过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向投保机构收集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并根据风险情况开展风险警示的职责。但监测信息首先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共享所获信息不能满足履行偿付、差别费率等职责需要时,才能向投保机构收集。

他建议,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在《金融稳定法》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修订或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等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扩展其信息收集权,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另外,他认为,要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间及时有效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时效,并按照标准统一、口径一致的统计体系,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提升风险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付喜国也拟提交一份关于在金融稳定法等立法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他建议,在金融稳定法中强化存款保险机构专业化、常态化处置职能,赋予其必要的处置措施;强化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制度;明确存款保险监测预警机制,拓展存款保险机构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的范围,促进风险早识别、早发现、早暴露、早处置。同时,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修订中,从不同角度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体现存款保险专业化、常态化处置职能,做好存款保险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衔接,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关键词: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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