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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监管新规来了!剑指空壳、失联问题 5类业务不能碰

科技金融在线 | 2020-01-09

导语
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空壳”“失联”等较为突出的行业问题定下从严监管基调。

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空壳”“失联”等较为突出的行业问题定下从严监管基调。《办法》将原有融资租赁公司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列出了5条禁止从事业务清单,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夯实了基础。在分析人士看来,该文件出台后,大量空壳和僵尸融资租赁公司将被清理出局。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中国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人民币,下同),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等行业问题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办法》中设置不超过两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

《办法》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一年至两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监管约束,银保监会在《办法》中设置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等。

在杠杆倍数方面,《办法》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在业务范围上,《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五大类部分或全部业务。

与此同时,《办法》还列出了5条禁止清单,即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或活动,主要包括: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此次《办法》还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关键词: 融资租赁 银保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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