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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协: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不得明示、暗示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科技金融在线 | 2023-11-23

导语
中银协发布《行为准则》要求,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当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下文简称《行为准则》),涵盖适用范围、管理责任、展示要求、禁止行为等部分,并设置6个月过渡期。

据悉,《行为准则》所称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等行为。

此前,自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以来,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展示便存在“报喜不报忧”、展示时间维度不一等情况。

对此,《行为准则》要求,如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

《行为准则》明确,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当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真实、准确体现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按照《行为准则》要求,理财产品展示过往业绩,成立未满1个月的除外,需满足以下要求: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行为准则》要求,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行为准则》强调,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此外,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除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计算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

关键词: 银行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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