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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非法套取单位资金 吉林银行原副行长一审获刑20年

科技金融在线 | 2021-02-03

导语
2月1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杨盛忠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21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

20201228日,杨盛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吉林省纪委监委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杨盛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盛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5月至20154月,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行内无法核销费用为名,指使他人以采购物资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多次非法套取单位资金,并将其中40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为某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34月、201411月,被告人杨盛忠以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名义索取高额利息共人民币1253万余元。

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曾为该公司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03月及20185月,被告人杨盛忠分别将其所有的两辆车及一套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共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275万余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盛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杨盛忠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最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盛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杨盛忠简历

杨盛忠,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吉林长春人, 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2009年1月,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

2010年8月,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

2010年10月,任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5年3月,任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个人金融总部总裁;

2016年9月,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个人金融总部总裁;

2017年7月,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总裁;

2019年12月,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0年8月,免去其吉林银行副行长职务。


关键词: 吉林银行 杨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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