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2-12-01
厦门证监局发布三则行政监管措施,因基金销售业务存在违规,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兴业银行被责令改正。
具体来看,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五、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债务等因素,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四、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五、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因素,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厦门证监局要求三家银行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