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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出台新规 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科技金融在线 | 2026-07-10

导语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下派出机构作出列入、移出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规定》坚持稳慎适度原则,列入名单的行为均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三类情形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

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

(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四)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五)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是当事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强制执行裁定、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列入名单依据的其他文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应将依法可公示的信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等公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进行全流程规范 保障相关工作规范有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制作载明下列内容的事先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拟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

(三)失信管理措施提示;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鼓励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

《规定》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因故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以内撤销列入名单决定,将其移出名单。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移出名单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证明符合本规定前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四)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准予提前移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

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状态,移出名单所需期间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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