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6-07-06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系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案件,案号为(2026)吉03刑终37号。

从披露来看,本次案件涉及的银行为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是吉林银行于2011年在吉林省双辽市发起设立的县域村镇银行。
据了解,该行已于2025年9月被吉林银行吸收合并,改制设立为吉林银行双辽支行,原村镇银行法人机构解散,其信贷、存款等全部业务由吉林银行双辽分支机构承接管理。
三年造成7.8亿元的不良资产
依据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至2019年间,这家村镇银行上至董事长、行长,部门总经理,下到一线主办、辅办客户经理,形成了一条自上而下的违法放贷流水线,十余名银行人员参与其中。
该案核心主犯为该行原分管信贷副行长谢某,其任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期间,在时任董事长安某(另案处理)、行长王某授意下,采用“借户顶名、垒大户”方式,借用多家企业、自然人的身份拆分贷款,将大额资金集中输送给同一批实际借款人。整个过程中,银行人员跳过贷前调查、不核验经营流水、不核实担保资质,风控体系形同虚设。
案发后统计显示,三年间,谢某为李某等同一批实际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182笔,其中162笔形成坏账,损失约6.2亿元;此外,该行还向多家企业违法放贷49笔,造成银行损失1.64亿元。
合并计算,谢某的违法放贷行为导致银行直接经济损失近8亿元。而当时,这家村镇银行的资本金,才刚刚过1亿元。
2025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谢某作为主要策划者与实施者,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也是本案唯一被判实刑的人员。其余12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缓刑。
5人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岳某等5名被告提起上诉。
在上诉书中,时任个人信贷部总经理岳某称,副行长谢某曾以“不签字就别干了、开除”相威胁,自己“内心始终抗拒”但“无法拒绝”。另外4名上诉的客户经理也声称只是“被动配合”,本身不愿参与违法放款,请求认定为“胁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述辩解逐一作出了回应。
法院首先明确了胁从犯的认定标准——被胁迫必须具有现实性与紧迫性。“来不及逃避”是衡量紧迫性的重要原则。若行为人有时间和条件摆脱胁迫,却未采取任何行动,则难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
具体到本案,相关上诉人办理了数十笔贷款,均是不同时间办理,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上诉人所称的“不办理就会失去工作”,只是一次性的语言威胁,对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办理并不具有紧迫性,亦不存在来不及逃避的问题。法院据此认定,即便存在一定职场压力,也不构成刑法上的胁从犯事由。
在本案中,个人信贷部、企业贷款部的相关人员在未经现场勘查的情况下,向风险管理部递交了不实的信贷资料,结合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内部规定来看,贷款真实性的审核责任,始于客户经理的实地调查,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的错误审核责任的根源在个人信贷部、企业贷款部。
最终,二审法院在2026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吉林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