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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披露重庆农商银行原副行长舒静案细节 借朋友之名套贷470万获刑16年

科技金融在线 | 2026-07-02

导语
根据披露,舒静曾利用职务便利,以其朋友名义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后授意下属支行有关工作人员通过贷款审批。2015年,贷款到期,再次利用职务便利,自己审批并办理了续贷。去年7月,舒静被判执行有期徒刑16年。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刑二庭编报的案例《舒某挪用公款、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从事公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发放贷款归本人使用的定性》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有报道称,本案例提及的舒某为重庆农商银行原副行长舒静。

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重庆某商业银行系国有参股银行,舒某曾先后担任该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系在国有参股银行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而舒静曾任重庆农商银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光大银行重庆市分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行长助理等职。201510月起,任重庆农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4328日,重庆农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解聘舒静副行长职务。次日,舒静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从履历来看,舒静符合本案例提及的人员工作经历。

根据披露,2013年,为入股某小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活动,舒静利用担任该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其朋友名义向该行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后授意下属支行有关工作人员通过贷款审批。

贷款发放后,舒某为进一步掩盖真实用途,经由多人多次划转,最终汇入舒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并将其中400万元用于入股某小贷公司,70万元由其朋友个人使用。

2015年,贷款到期,舒静利用担任该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自己审批并办理了续贷。2016年至2017年,舒某分3次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舒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此外,舒静还存在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舒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向所任职银行申请贷款自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实践中,在国有参股银行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违法发放贷款等方式实施挪用公款犯罪。此类犯罪的行为人系以贷款为名挪用公款,实施包括申请贷款、审批发放、多次划转、归个人使用等环节的行为,各环节均按照预设计划推进,构成一个犯罪整体。违法发放贷款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虽然该环节形式上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但也是在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故将全部案涉行为整体上评价为挪用公款,更加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同时挪用公款相较于违法发放贷款,处刑更重,将上述行为评价为挪用公款罪,更能准确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终,20257月,重庆二院作出(2024)渝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舒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7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90万元(其余判项略)。

可以看出,虽然舒静最受争议的是挪用公款罪,但获刑最重的还是受贿罪,该罪名使其获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

202482日,中纪委曾通报指出,经查,舒静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多次违规接受宴请;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放贷审核把关不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中饱私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将金融资源作为“自留地”,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靠金融吃金融,将金融审批权作为敛财工具,为他人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纪委还披露了舒静违反四风的情况:2011—2020年,舒静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1.8万元、高档白酒12瓶、奢侈品包8件。

此外,去年12月,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对大额风险损失的调查和问责不到位;非现场统计数据差错;未核实保证金来源;滚动开票,重庆农商银行收到一张来自重庆金融监管局的870万罚单。当时,罚单显示,时任副行长舒静对贷款“三查”不尽职部分问题负有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关键词: 重庆农商银行 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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