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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迎新规 10月1日起施行

科技金融在线 | 2025-03-24

导语
《办法》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产品类型、发行机构、客群类别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及自身发行的产品混淆销售。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快速发展,代销产品数量和类型日益丰富,再加上消费者对于商业银行有种天然的信任,不少人通过银行来购买基金,保险等产品。

但是,在银行代销过程中,也出现不少问题,常常出现消费者明明去存款却买成了保险或者基金的情况,有消费者因此与银行对峙公堂。

此外,也有不少银行因代销管理不严,收到监管的罚单。

近日,针对类似的问题,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推动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从合作机构的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要求定期审查评估。对于实施退出的机构,要求做好存量产品客户服务。

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分类别规定了尽职调查要求。从强化风险控制角度,对部分产品在准入流程上要求商业银行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在销售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对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应当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对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客群的销售管理提出针对性要求,应当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等。

《办法》特别强调,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同时,商业银行应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产品类型、发行机构、客群类别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及自身发行的产品混淆销售。

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代销产品相关信息;持续加强客户服务,客户要求了解代销产品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告知合作机构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合作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具体来看,对于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便于客户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评级结果、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和处于封闭期的定期开放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必要信息,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定期对分红型保险产品分红水平、万能型保险产品结算利率、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等信息进行披露。

《办法》定于2025101日起施行。金监总局要求,商业银行将根据《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办法》施行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存续产品,可以按照原有协议约定通过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关键词: 银行 代销 基金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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