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5-11-29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1998年至2015年,刘某利用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河南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刘某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从上述公布案情看,刘某从1998年就开始受贿,一直到2015年退休,前后跨度高达17年,退休后仍然利用原职权,受贿3700万元。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虽然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
最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指出,刘某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负有依法监管金融业务、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亿余元,违法行使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司法机关对刘某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鲜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