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5-04-21
2月14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开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一案。
如今,时隔两个多月后,4月21日,该案件迎来了一审宣判。
根据法院审理,2001年至2021年,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信阳市中级法院认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但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对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吉平生于1955年,早年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1994年3月起在国家开发银行工作,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长等职,2008年至2016年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在退休后,李吉平的社会活动颇为频繁,曾多次以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执行副会长、全球化智库CCG顾问等身份出席各类论坛活动。
去年3月13日,在卸任国开行副行长一职8年多后,李吉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随后,同年8月1日,李吉平被开除党籍。
据此前中纪委通报显示,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钱色交易;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吉平于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与胡怀邦、周清玉、王永生等国开行落马干部曾共事多年。
2023年4月至6月,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对象,接受了巡视“回头看”。巡视过程及结束后,原副行长周清玉、王用生相继被查。
从任职时间上看,李吉平出任国开行副行长的期间,时任国开行董事长为胡怀邦。胡怀邦于2019年7月被查,2021年1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周清玉、王用生也于近两个月获刑。其中,去年10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用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去年11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