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1-01-08
1月7日,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针对阳光保险南京中心支公司公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江苏监管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南京中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阳光财险南京中支在承保141笔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以篮球俱乐部等非自然人作为投保人,与经备案的条款设定不符,涉及保费63317.96元。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阳光财险南京中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有284笔业务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比例超过相关产品备案精算报告中的预定附加费用率,案涉保费共计27037元,手续费12972.07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江苏监管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处19万元罚款。
此外,鲁向阳作为阳光保险南京中支时任副总经理,从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分管意外险业务,知晓上述违规业务的开展情况,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江苏监管局对鲁向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