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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信息 中邮消金收到85万罚单

科技金融在线 | 2025-04-08

导语
近年来,监管越来越重视消金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机构之间合作业务的规范性,已有多家消金公司因此受到处罚。

广东金融监管局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显示,因未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信息,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消费贷款被挪用,中邮消金被罚85万。

同时,时任市场协同部副总经理李远鑫和时任市场协同部产品运营专家丁梓恒,对未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信息负有责任,被警告。

时任营运管理部总经理涂清,对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消费贷款被挪用负有责任,被警告。

一般而言,消金公司处罚大多都是征信业务方面不合规,或是贷后管理不到位这类问题。

不过,近年来,监管越来越重视消金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机构之间合作业务的规范性。

去年6月,因合作机制与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业务管控不到位;综合利率等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授信体系存在缺陷,授信审批环节不够独立;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中信消金被罚120万。

同年8月,因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未在借款合同中向借款人披露合作类产品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的问题,哈银消金被罚30万。

今年1月,锦程消金收到四川金融监管局的75万罚单,其中违规事由也提到锦程消金与第三方平台信贷合作业务不审慎。

对于消金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机构之前的合作,去年修订执行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曾提到,消金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合作内容、风险程度对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上述《办法》要求,消金公司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范围、双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营销宣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消费金融公司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并要求合作机构不得将合作事项转包或变相转包。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也要求,消金公司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全完善产品服务信息披露机制,以显著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贷款年化利率、费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和投诉渠道等关键信息。

除此之外,近期,金监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

虽然《通知》是针对银行制定的,但是金监总局表示,消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参照执行。

在《通知》中,金监总局也提到,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由此可见,未来,消金公司在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合作中,更应该注重业务的规范性,特别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中邮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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