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1-12-06
存入银行的存款,当多年后去银行支取时,却被银行告知已被人取走,然而储户自己竟全然不知。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将一位花甲之年储户梁某的不幸遭遇公之于众。梁某2002年在农行郏县支行存了一笔4万元的存款,但当其在2020年去银行支取时,发现存折上的存款本金只剩下10块钱。
面对存款损失,梁某将农行郏县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存款损失,且看最终法院如何判决?
4万存款18年后变10块?
1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将储户梁某遭遇存款损失的事实公布于众。
梁某家住河南省郏县,现年59岁,已近花甲之年。2002年11月7日,梁某在农行郏县支行存入一笔4万元的存款,该支行向梁某出具了储蓄存款存折。
存折显示,梁某存款的储蓄种类为活期储蓄,支款控制方式为凭折-凭密。
然而,当梁某在2020年持存款存折去农行郏县支行取钱时,被银行告知存款已被支取。不过,梁某的存折上却并无支取记录。
据农行郏县支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显示,在梁某将4万元存款存入银行后不久,该笔存款就于2002年11月11日、14日、29日,被人分别取走3030元、20200元、16160元。三笔支取款项合计为39390元。
次年3月4日,该笔存款仅剩的610元,又被支取了600元。
也就是说,梁某当初存入的4万元存款,被4次支取后,最后只剩下了10块钱。
取款、办卡签字均非储户所为
对于一位农村人来讲,2002年的4万元并不是一笔小数目。听闻存款已被支取但并非自己所为时,梁某犹如当头一棒。
于是,梁某将农行郏县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自己4万元存款以及利息的损失。
据农行郏县支行存档的一份办理银行卡的申请表显示,就在梁某将4万元存款存入银行当天(2002年11月7日),梁某还申请办理了一张关于4万元存款的银行卡。
而据农行郏县支行后来提供的资料显示,梁某的4万元存款被4次取走正是通过这张银行卡所为,其中前3笔还是异地取款。
同时,农行郏县支行存档的《取款凭条》显示,存款的最后一笔600元的支取是由梁某本人所为。
然而,经法院鉴定,该银行卡办理申请表中梁某的签字,以及上述600元支取凭条中梁某的签字,均不是梁某本人所签。
梁某也否认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过关于4万元存款的银行卡,也没有委托他人或自己取走存款。
农行被判赔偿全部存款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在农行郏县支行办理了活期储蓄业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遵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保证储户资金安全。
梁某存折中仅显示2002年11月7日存款4万元,无任何支取存款记录。农行郏县支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梁某本人或授权委托他人支取过该存款,亦不能证明梁某针对该笔存款办理过相应的银行卡。
于是,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农行郏县支行支付梁某存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
同时,因农行郏县支行提交的取款凭条、银行卡办理申请表中梁某的签字经鉴定不是梁某所写,故鉴定费5500元也由该支行负担。
不过,农行郏县支行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信服,其以“梁某办理的是‘一卡一折’存款产品;不管是银行卡还是存折,密码掌握者都在持卡和持折人手中”等诉求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梁某关于赔偿4万元存款的诉讼请求。
但梁某坚决表示,自己就只办理了存折而没有办理银行卡。且其表示:“20年前郏县县城很少有人持有银行卡,更不用说自己是个农村人,当时连银行卡这个东西都不知道......”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也认定,农行一审中提交的《取款凭条》和办卡申请表上的签名,经鉴定确实不是梁某所写,故无法认定梁某办理的是一卡一折存款业务。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因此驳回了农行郏县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