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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人开通手机银行被转走近百万 交行被判赔偿24万

科技金融在线 | 2020-12-10

导语
年过七旬老人接到诈骗电话,在交通银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办了一张新卡,并陆续转入近百万元。结果被骗子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几乎全部转走。最终,法院判决交行城南支行赔偿陈老伯24万余元。

“您好,我是林警官,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消费……”

年过七旬的陈老伯接到这一电话后,在交通银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简称:交行城南支行)办了一张新卡,并陆续转入近百万元。结果被骗子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几乎全部转走。最终,法院判决交行城南支行赔偿陈老伯24万余元。

陈老伯遭遇电信诈骗,为何交通银行对此担责?

判决书显示,交行明知陈伯用的是键盘机,仍然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并且电话银行转账也未按规则进行安全认证,因此被判担责。

七旬老人遭电话诈骗近百万

陈老伯出生于1942年,年过七旬,案发时家住广东佛山。

2016年11月4日,陈老伯先后接到两名自称“警察”的陌生男子电话,二人告知陈老伯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消费,让其前往银行办理新卡保障资金安全。

或许出于对警察怀有的天然信任,接到电话的陈老伯信以为真,当日便去附近的交行城南支行办了新卡。

办卡期间,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功能。但陈老伯使用的是键盘机,并不适用于手机银行。

随后几天内,陈老伯分多次向卡内转入98万余元。然而,11月12日,陈老伯查询发现,自己每次存入的钱,当天就被人通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转走,卡里的账户余额仅剩下71.1元。

意识到被电话诈骗后,陈老伯随即报警。

老人索赔未果将交行告上法庭

陈老伯认为,骗子是通过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偷走了自己的钱,而自己在办卡期间,曾按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提供了手机号码,可并没有同意开通该卡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

银行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便擅自开通上述服务,后续又未按照合法程序便将自己的款项转出,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陈老伯觉得银行应该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跟银行几番交涉之后,索赔未果的陈老伯将交行城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自己10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对于陈老伯的说法,交行城南支行则不以为然。

城南支行辩称,电子银行业务是陈老伯主动申请办理的,有相关签署文件为证。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已经通过口头提示等方式,对使用电子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向陈老伯做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电话银行是开户当晚一名自称陈老伯的人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并按操作提示正确输入相关密码开通的。

法院判交行赔偿老人24万

针对交行城南支行和陈老伯双方的争辩,一份由城南支行提交的陈老伯现场开户录像视频还原了当时的场景。

视频显示,在开卡过程中,陈老伯办理业务的柜台内外各有一名银行职员,柜台内职员称陈老伯用的手机是键盘机,应该不用开通手机银行。但柜台外的职员则回复说:“没关系,帮他开通吧。”

在此过程中,陈老伯并未发言,但之后签署了相关文件。同时视频显示,在开通手机银行的过程中,银行职员并未尽到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

开卡业务办完后,当陈老伯问存款和转账是否有短信提醒时,柜台内的职员回复说,“一会儿到理财柜台会有人帮您开通。”

另外,据城南支行提交的电话录音显示,开户当天晚些时候,一个操持普通话口音,自称是陈老伯的人打通交行客服电话,按要求提供查询和取款密码后开通了电话银行,并进行了电话银行转账。

但陈老伯明确表示,该电话口音的人并不是自己,自己也不认识。

据法院查明,城南支行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是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但该案中,陈老伯卡上部分钱却是通过输入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等方式被转走,所以城南支行实际上没有使用双方约定的安全认证工具。

同时,法院认为,陈老伯年龄较高,对于电子银行的了解程度不高,并不会使用手机进行上网,且其所持有的手机为键盘机,并不具备使用手机银行的功能。

而银行工作人员在帮陈老伯开通手机银行时,已经意识到其手机不具备使用手机银行功能,却依然帮其开通手机银行,虽然让陈老伯签署了有关风险告知单,但并未告知陈老伯只要密码被他人获取,即使卡在自己手上,依然存在被转款的风险。

通过现场现金柜台的录像,在开通手机银行的过程中,银行并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银行的这种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陈老伯未妥善保管卡片信息,是导致其资金损失的重要原因。但同时银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情形,所以对陈老伯资金的损失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交行城南支行对手机银行转款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电话银行转款部分承担50%的责任,共赔偿陈老伯24万余元。

双方不服,各自上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于是各自提起上诉。

针对城南支行的上诉,二审法院依然认为,其对陈老伯因手机银行转款造成的损失具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宣布为终审判决。

而败诉后的陈老伯,则又将索赔矛头指向帮他开通手机银行的那位职员,同时,这次陈老伯的上诉请求也和状告银行时的口径不一致,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损失770694元。

陈老伯这次在上诉时称,其在交行城南支行办理业务时,是因为交行工作人员推销理财产品而办理了借记卡。办卡过程中,陈老伯按要求提供了手机号码,并向卡内存入10元。

陈老伯还称,该职员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给自己开通了借记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且未经合法程序而将其存款转出,又未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自己巨大经济损失,故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该交行职员辩称,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陈老伯是因受到诈骗分子的欺骗而按要求前往银行开立的借记卡。自己虽然是银行理财经理,但是因为当时大堂经理等其他工作人员忙碌,所以代为接待陈老伯。自己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陈老伯的财产损害和自己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表示,无证据证明该职员有参与诈骗陈老伯钱财的行为。同时,交行城南支行已因其过错承担了对陈老伯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老伯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关键词: 交行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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