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在线 | 2024-11-20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保险公司下发《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财务再保险合同行为,明确财务再保险相关方责任,加强财务再保险监管。
《通知》明确指出,财务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签订的主要转移保险产品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从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的再保险合同。
据了解,财务再保险是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之一,其他手段还包括了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等。
业内人士表示,财务再保险相当于直保公司从再保险公司那里临时借贷了一笔款项,补充其资本金,以短暂缓解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压力,改善财务报表。
不过,由于市场环境、资本补充困难等因素,一些保险公司过去可能存在过度依赖财务再保险等手段来改善财务状况,而忽视业务风险管控。
为了限制遏制滥用财务再保险行为,《通知》对财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公司均设置门槛。
根据《通知》,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C类及以上。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
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BB类及以上。因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获取的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为境外保险公司的,该境外公司最近一年内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级。
同时,《通知》强调,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应真实转移相关风险。并禁止签订“阴阳合同”、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通过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管套利、粉饰财务指标或经营数据等违规行为。
此外,《通知》在对险企提出要求的同时,也明确了财务再保险相关方责任。
根据《通知》,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对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合规性,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会计核算、偿付能力计算的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董事长、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监管也在引导行业关注核心问题。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后,不得盲目扩张业务规模和激进投资,董事会应制定偿付能力改善方案,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最后,对于“不超过30个百分点”和“30%收入占比”两项要求有较大困难的保险公司,《通知》也给出了缓冲期:应制定整改规划,原则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达到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