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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新型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光大银行原副行长张华宇位列其中

科技金融在线 | 2026-11-06

导语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光大银行原副行长张华宇离职后到企业担任董事会副主席,领薪389万,其妻子李某到基金公司担任独立董事,领薪40万元,两人均为实际履职,被认定为受贿。

11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六件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了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购买战略配售股、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等。

其中案例三“张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与此前通报的光大银行原副行长张华宇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吻合。

1、两高通报称,张某某(男)称担任某银行(国有控股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张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营业部党组书记、主任,某银行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协调贷款、业务拓展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3万元。

——2023年8月1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公开宣判,判处张华宇有期徒刑12年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张华宇利用担任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党组书记、主任、光大银行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业务拓展、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3.6271万元。

2、两高通报称,2018年8月,张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参股的公司获取1.5亿元贷款提供帮助。

某投资公司董事局主席杜某某向张某某表示要当面感谢,张某某表示其即将从某银行离职,等离职后再说;杜某某随即表示待张某某离职后让其到某投资公司董事局挂名领取薪酬,张某某同意。

2018年11月,张某某从某银行离职后到某投资公司担任董事局副主席兼非执行董事,2021年3月从某投资公司离职,共计领取薪酬389万元。

其间,张某某仅出席1次董事会,未参与其他工作。

——2018年11月,港股上市公司中国金融国际(00721.HK)曾发布公告,张华宇获委任公司非执行董事兼副主席,该公司时任董事会主席是杜林东。

3、两高通报称,2007年12月至2018年8月,张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务拓展、债券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8年初,某信托公司董事长翁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在明知张某某妻子李某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向张某某表示让李某到某信托公司控股的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领取薪酬,张某某同意。

2018年8月,李某担任某基金公司独立董事,至2021年9月离职,共计领取薪酬40万元。

其间,李某未到过某基金公司,仅通过视频方式参加过3次董事会,签署过部分董事会材料,因其对公司情况和业务不了解,董事会上几乎不发言,在董事会材料上仅签署姓名而不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履职报告亦由翁某某安排下属代李某撰写。

——张华宇曾于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担任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同方国信是重庆信托大股东。重庆信托持有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股份,益民基金2018年9月公告,股东会选举李萍为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0月,李萍辞职。

也是在2022年1月,张华宇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

在此前通报中,张华宇被指利用职权违规安排儿子、女婿、弟弟等亲属及关系人子女数十人到光大系统工作,为多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是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疯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甘于被围猎的典型。

关键词: 张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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