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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行贿案牵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员工受贿326万内幕

科技金融在线 | 2025-06-18

导语
相关判决书透露,受贿方浙商银行上海分行部门总王某已被判决。

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宣判一起利用资金通道获利,向银行业务经办人大额行贿的案件,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发展一部总经理王某收受“好处费”326万余元。

判决文书显示,王某于2016229日被聘任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发展一部总经理,系营销岗。2020217日,王某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起,被告人马某(系某供应链科技公司人员)、郑某(无业人员)经与李某1、李某2等(均已判决)共谋,共同以李某2实际控制的某某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某某局某某公司之间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等一系列合同,约定在上述银行为某某局相关项目提供融资业务的过程中,由某某公司提供资金通道服务。

在上述业务洽谈过程中,马某、郑某等人为谋取竞争优势、承接项目,与王某约定,给予对方好处费202074日、91日、118日、2021720日,马某、郑某等人共同委托刘某1(另案处理)先后四次将总计326.98万余元的人民币现金送至本市静安区大宁金茂府小区等处,交给王某。

2024910日,被告人马某、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能基本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马某、郑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并预缴罚金。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马某与李某1等人通过微信沟通给付小款即好处费给王某的事实。

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金源鼎信作为通道方按照总金额千分之五获利,千分之1.5给浙商银行回扣,千分之3.5是最后的利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郑某与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给予银行人员王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马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郑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郑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郑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此外,判决书透露,受贿方浙商银行上海分行部门总王某已被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因多项违规,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被责令改正,罚款1680万元。

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信贷业务不规范经营、资产池业务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跨境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需求测算不到位、虚增存贷款、信用卡业务不审慎、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同业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贸易融资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开立保函、未按规定对质押资产确权登记、委托贷款委托人不合规、员工异常行为管理不到位。

关键词: 浙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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