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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回复诈骗短信致银行卡被盗刷 杭州法院判决:银行需承担责任

科技金融在线 | 2022-05-23

导语
储户因回复诈骗短信致银行卡被盗刷,储户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储户与银行均存在过错,双方平均担责。

储蓄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这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吗?近日,杭州临平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决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某日,陆女士突然收到一条“高速通知”的短信,内容显示“ETC失效,需要认证”,并附有认证链接。因陆女士办理ETC后未上过高速,也听说过ETC长时间不用会失效,便相信了短信的真实性,按页面要求填写了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等信息。

在接连收到4条ATM机取款短信后,陆女士意识到自己此前收到的是诈骗短信,储蓄卡可能被伪造后盗刷了。不法分子分4次取走了储蓄卡中2万元人民币。随后,陆女士至银行网点,办理了案涉储蓄卡永久挂失,同时打印了储蓄卡流水账单,账单显示盗刷的ATM机位于外省某县城。

因“认为银行未保证其发行的储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且其网点的ATM机不具有识别伪储蓄卡的能力,才导致储蓄卡被伪造后盗刷”,陆女士将该银行起诉至临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认为,损失系陆女士轻信不明链接、操作不当所致,应由陆女士自行承担责任及后果,拒绝赔偿。

经审理,临平法院认为陆女士在银行储蓄账户内资金发生变动当天,即至银行网点进行挂失处理,案涉四笔交易2万元系通过外省某县城ATM机操作,足以认定非陆女士本人操作,而是伪卡盗刷交易。

银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考虑到案涉四笔交易2万元系因陆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后发生,陆女士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程度过错,故酌情认定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临平法院认为,如遇银行卡被伪造后盗刷,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赔。银行经审核后发放银行卡,应尽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即发卡行作为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不仅应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确保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更应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盗刷储户存款的现象,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升级改造。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赔。

法官认为,可向发卡行索赔,并不意味着持卡人可以“高枕无忧”。《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减少使用存款数额较大的储蓄卡进行消费,警惕钓鱼网站、不安全链接和诈骗电话,妥善保管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保证持卡安全,若遇盗刷及时挂失,避免因自己疏忽而遭受损失。

关键词: 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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