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究院 > 正文

中行一支行原副行长与他人密谋套取千万贷款 以20%月息转贷牟利入狱

科技金融在线 | 2022-05-13

导语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中行新会支行原副行长苏某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与他人密谋通过虚假贷款资料套取中行信贷资金超千万元,然后以20%的月息高利转贷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约14.36万元。

作为国有大行支行副行长,本应恪尽职守,严控信贷风险,谁想其竟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密谋多次用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金额一度超过千万元。

同时,这位副行长还将套取的贷款资金转入自己指定账户,然后再以高达20%的月息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取违法利益。最终,这位支行副行长和同伙双双获刑。

密谋套取银行千万元贷款

以月利率20%转贷他人牟利

5月1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将中国银行江门新会支行(下称:中行新会支行)原副行长苏某某违法发放贷款、高利转贷的犯罪细节公布于众。

判决书显示,苏某某自1990年3月开始便在中行江门分行工作。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担任中行新会支行副行长。

至2014年辞职,苏某某已在中行工作了24年之久,可以说是该行一位老兵。但就是这样一位老兵,竟干起了“非法牟利”的勾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苏某某和马某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经过密谋后决定由马某某以抵押房产的方式虚构贷款用途,向中行新会支行套取信贷资金。

二人谋定而后动,说干就干。这年10月至11月间,马某某向中行新会支行提供虚假贷款用途资料,申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

此时,苏某某利用其作为中行新会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充分发挥手中权力,对马某某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审批通过,并向马某某发放了三笔共计520万元的贷款。

上述贷款的月利率为5.5%,期限为一年。马某某取得上述贷款后,随即转入副行长苏某某指定的账户中。

当然,既然是二人密谋牟利,马某某当然不可能不从中收取好处。

判决书显示,马某某将上述贷款转给苏某某指定账户时,向苏某某收取18%的月利率。而苏某某再将这笔贷款以高达20%的月利率,转贷给正在筹备开车行的吴某。

如此一来,二人均从这笔贷款中赚取到了利差。

但是,至此,二人的这场密谋之局还远未结束。

为了继续套取中行信贷资金,在上述520万元贷款到期之前,苏某某和马某某用部分自筹资金加上吴某返还的资金,以“还旧-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了之前贷款。

贷款偿还后,由苏某某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马某某携资料于2014年10月至11月间再次向中行新会支行申请三笔贷款,这次贷款的金额同样共计520万元,月利率6.25%,期限也是一年。

跟之前套路一样,这次马某某同样将套取的信贷资金转入苏某某指定账户,其向苏某某收取18%的月利率,而苏某某将此贷款继续转贷给吴某,并以20%的月利率收取利息。

也就是说,利用虚假贷款资料,苏某某和马某某前后从中行新会支行套取了共计1040万元的贷款资金。

而这笔巨额资金,最终以20%的高额月息转贷在了吴某身上。

资金链断裂

从“密谋获利”走向“对簿公堂”

然而,高利债务压身,被高利转贷的吴某,最终走向了无力偿还的地步。

据吴某提供的证言显示,其在2014年12月6日之后,便再没有向苏某某偿还过款项,至今尚欠苏某某830万元。

一环脱钩后,随即就是整个资金链的崩塌。

2015年1月起,在吴某未向苏某某支付过任何本息后,苏某某仍坚持以18%的月利率向马某某支付利息。

但是,同年4月起,苏某某也精疲力竭,遂只能以银行贷款月利率6.25%的标准向马某某支付利息,直至最后彻底无力支撑。

2015年10月至11月,苏某某和马某某第二次密谋套取的三笔共计520万元的贷款先后到期,在吴某无法偿还苏某某、苏某某无法偿还马某某后,马某某只能将名下不动产出售,用于偿还这笔银行的到期贷款。

之后,马某某和苏某某也从“密谋牟利”的关系,走向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2015年11月,马某某将苏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欠款。次年3月,法院判令苏某某偿还马某某借款本金513.26万元及相应利息。

但此时的苏某某,在吴某无力向其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其根本也没能力偿还马某某的欠款。

于是,在这笔欠款又拖了几年后,马某某再次状告苏某某诈骗。民警接案后,于2020年8月31日电话通知马某某和苏某某二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次日,二人前往,然后被民警以涉嫌高利转贷对两人进行传唤,同日二人被刑拘。

非法获利超百万

二人双双获刑

经过核算,在套取银行千万元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的整个过程中,副行长苏某某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约为14.36万元,而马某某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约为102.25万元。二人违法所得合计为116.61万元。

法院认为,苏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将套取的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

而马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高利转贷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同时,法院指出,苏某某是犯意的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当未能收回信贷资金时,未积极履行还款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苏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处罚款77.7万元;马某某以高利转贷罪获刑1年,缓刑一年,处罚金45万元。

同时,对二人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并上缴国库。


关键词: 中国银行 副行长 高利转贷

推荐阅读

评论专区

合作专区

Copyright©2017 jrkja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5055553号-5 众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